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第二课堂思想引领和实践育人功能,推进第二课堂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及学校***************培养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第二课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围绕学校***************培养方案,通过对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和评价机制的整体设计,引导学生提升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培养模式。
第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是指利用课余时间实施或参加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能够促进学生政治塑造、价值引领和道德养成的课外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保障及任务分工
第四条 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建设工作由综合素质教育学院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总体规划第二课堂***************培养体系;由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开展项目设计、学分管理、考核反馈、系统维护、宣讲咨询和答疑申诉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所)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班团支部书记任组员。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院(系、所)“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细则,完成相关活动项目审批及学分认定,做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宣讲和答疑等工作。
第六条 院(系、所)“第二课堂成绩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共青团年度工作考评。
第三章 项目类型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体系根据学校***************培养方案中素质拓展育人要求,设计贯穿学生大学生涯的活动项目。项目包括思想政治锤炼、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美育实践、生涯规划与职业发展、创新创业实践、志愿公益服务、技能特长培养九大类型。
第八条 学校依托团中央“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平台评价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表现,采取“及时复核、及时认定、及时发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第二课堂表现进行学分认定。程序为:
相关单位(组织)在网络系统发起活动并确定学分;
学生通过网络系统选择申报参与活动;
学生按照要求参加活动;
学生在网络系统申请相应学分;
相关部门(组织)负责考核并认定学分。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足量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各级团组织负责审核认定。学生参与的校内外符合学分认定但无法统一组织的项目,可通过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由学生所在分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设成长记录模块,主要记录事务性班会、师生谈心谈话、朋辈帮扶、各类工作会议等内容,不认定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设置及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设置20个总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各10个学分。必修学分中6个学分对应学校本科***************培养方案中“四年制专业课程框架及学分要求”的素质拓展部分,4个学分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鉴定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部分要求“思想政治锤炼”修满4学分、“创新创业实践”修满2学分、“美育实践”修满2学分、“安全教育”修满1学分、“社会实践”修满1学分。
第十三条 选修部分为学生结合兴趣特长和发展需求,自主选择参加经过审定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根据参加活动实际情况认定学分。
第十四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总学分修满10个为合格,11-15个为良好,16-20个为优秀,超过20个学分按20个学分计。学生每年至少修满“第二课堂成绩单”3个学分,其中必修
不低于2个学分。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单个活动项目不合格,不计入成绩单。学生应按照规定如实进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如有弄虚作假将撤销其相应活动项目成绩,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9月审查毕业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情况,对不合格者提出预警并给予帮扶。毕业前未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要求,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补足所欠学分。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由综合素质教育学院认证发放,并装入学生档案。学生可根据需求自主打印“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十八条 本科***************培养方案素质拓展部分学分认定,采用“第二课堂成绩单”必修学分对应类别数据。
第十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作为学生素质能力测评的赋分依据,不作为学业加权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就业推荐、升学深造等工作,可参考“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系统数据对学生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自愿申请活动项目,学校根据学生参与情况认定学分并发放“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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