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
学生工作人员选拨培养及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管理,增强学生会组织的政治性、群众性和先进性,提升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广大同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选拨培养及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校、学院(系、所)两级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培养及管理考核工作组,工作组由学生代表,主管学生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学院(系、所)党委代表等共同组成,具体由校学生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系、所)成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培养及管理考核工作组,由学生代表、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或研究生副院长、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团代表共同组成,具体由分团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人员遴选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定岗定责、人岗匹配原则,严格按照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优秀、奉献意识突出等条件进行选拔,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六条 选拨条件
1.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2.学习成绩排名应在年级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3.须有学生党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科研小组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会工作志愿者等工作经历。
4.各院(系、所)根据工作实际设定的其他条件。
5.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遴选程序
1.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所)团委推荐,经学院(系、所)党委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系、所)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2.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由院(系、所)团委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3.各学生分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 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所)团委同意,由院(系、所)党组织确定,报校学生会秘书处备案。
4.学生会工作人员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培训按层次可分为党校、青马工程、团校、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党校、青马工程培训、团校按照学校培训安排进行,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由各学生组织具体负责。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每学年通过评议会方式进行考核,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满分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态度(15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5分);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5分);贯彻落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及集体活动制度》(党办发〔2019〕28号),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应知应会”测试成绩优良(80分以上)(5分)。
2.道德品行(15分)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未受法律制裁及党纪校纪处分(5分);每学期帮扶带动困难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5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各级各类志愿者服务工作(5分)。
3.学习情况(15分)
学年成绩综合排名保持在年级专业前30%(5分);积极参与党校、青马工程、团校、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5分);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学风建设的工作(5分)。
4.工作成效(40分)
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并形成工作总结(20分);积极主动完成工作,在师生中口碑良好(10分);及时完成秘书处及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10分)。
5.纪律作风(15分)
严格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办事(5分);自觉抵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和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全心全意服务同学(5分);能听取、收集、反馈并协助解决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5分)。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学生会实行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劝其退出及开除三种类型。劝退者不发放学生会工作证书;开除者不发放学生会工作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劝其退出学生会:
1.不能正确处理学业和工作关系,学习成绩明显退步者。
2.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与学生工作产生矛盾,影响工作推动者。
3.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态度不端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将其从学生会中开除:
1.政治立场不坚定,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规矩意识淡薄,散布有损学校及团学组织形象的言论。
2.工作责任心不强,多次发生工作任务不完成、完成不及时情况。
3.具有不符合学生会工作人员形象的言行。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15%,良好不超过30%。在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优入党时,由校、院(系、所)团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名。
第十五条 考核优秀者发放学生会工作人员证书并颁发荣誉证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发放学生会工作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校院(系、所)团学组织负责人,并将其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院(系、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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