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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
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参与学校各部门、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含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设计开展的具有明确教育主题和育人目标的第二课堂活动,可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学生参加一次活动是指学生参与活动全过程并完成活动评估,每次活动时长不低于1小时,活动中途退出者不计分。活动记录采取学分认定制,同一活动学时就高认定,不重复认定。
第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设置20个总学分,必修部分要求“思想政治锤炼”修满4学分、“创新创业实践、美育实践”各修满2学分、“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各修满1学分;选修上限为10个学分,不按类设上限。
第四条 个人获国家级奖项,学分认定分别是一等奖2个、二等奖1.8个、三等奖1.7个、优秀奖1.5个;获省部级奖项,学分认定分别是一等奖1.5个、二等奖1.3个、三等奖1.2个、优秀奖1个;获地市级奖项,学分认定分别是一等奖1.3个、二等奖1.2个、三等奖1个、优秀奖0.8个。规定最高学分为第一作者认定学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0.1个学分。获得集体荣誉,参加人员学分认定减半。根据活动类别,由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第五条 参加校院两级辅导报告、讲座、培训及座谈会等并提交报告会记录单,每次计0.02学分,该项总学分不低于0.5学分。根据活动类别,由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第六条 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1-2学分,由分团委酌情审核认定。
第七条 以下九大类活动认定学分。
(一)思想政治锤炼(必修学分不低于4学分)
包括参加各级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学生思想认识水平的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党校、团校、青马工程等并提供毕业合格证书计1学分,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不认定单次讲座。分团委组织部审核认定。
2.参加主题党团日并提供出勤记录1次计0.1学分;参加团中央“青年大学习”1期计0.05学分,以后台记录为准。各班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3.参加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每学年共计0.4学分,其中学习笔记齐全计0.1学分,出勤率90%以上计0.1学分,应知应会测试成绩合格计0.2学分,以“三簿”及试卷成绩为准。各班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4.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发表理论时评文章(1000字以上),国家级平台计0.5学分,省部级平台计0.3学分,校级平台计0.2学分、院级平台计0.1学分;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发表学习体会和成长感言(文字视频均可),国家级平台计0.5学分,省部级平台计0.3学分,校级平台计0.1学分,院级平台计0.05学分。分团委宣传部审核认定。
(二)心理健康教育
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增强心理素质的活动及相关荣誉。
1.团体辅导、个体心理咨询等每次计0.04学分。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2.阳光护航、心灵之约等心理育人系列活动(不包含班级和社团内部活动),并提供参加证明每次计0.1—0.4学分,活动组织者(主要指活动工作人员)及参与者(主要指上台表演或参赛人员)按次获同等分值,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累计,观众不计分。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3.心理学相关科研项目主持人计0.4学分,参与者计0.2学分。参与填写心理调查问卷,每份计0.02学分。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4.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发表心理学学习心得或活动心得(500字以上),每篇计0.06学分。分团委宣传部审核认定。
(三)安全教育(必修学分不低于1学分)
包括各级各类安全观教育活动及相关荣誉。
1.大学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役两年以上按照军队政策退伍的,计2学分。分团委相关部门认定。
2.参加国防军事类党团组织,担任职务且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0.5学分;未担任职务表现优秀获得校级荣誉者,每学期计0.5学分,两者不叠加计算。分团委相关部门认定。
3.积极参加各类军事安全日常训练与培训,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2学分。分团委相关部门认定。
4.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媒体发表国防军事安全保密类理论文章以及征兵入伍宣传、体会、感悟类文章,国家级平台计0.5学分,省部级平台计0.3学分,校级平台计0.06学分,院级平台计0.03学分。分团委宣传部审核认定。
6.军训表现优异,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计0.1学分。分团委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四)社会实践(必修学分不低于1学分)
包括寒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社会实践等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经审核通过并提交完整实践成果计0.5学分,不合格者不认定。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2.参加专项社会实践或劳动活动并提供活动证明,按具体时长认定,单次活动认定不超过0.2学分。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3.参加社会调查、预就业实习、政府见习、校企实训等并考核合格,按具体时长认定,单次活动学时认定不超过0.3学分,不合格者不认定。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4.参加海外交流、访学计划并提供邀请函等证明,每学期计0.5学分。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5.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政府见习中,所形成的调研报告、论文、感想被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引用或发表在国家级平台计0.5学分,省部级平台计0.3学分,校级平台计0.2学分、院级平台计0.1学分。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五)美育实践(必修学分不低于2学分)
包括非专业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素养提升类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大学生艺术团日常训练并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0.5学分,组织申报。大学生艺术团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2.参加体育团队日常训练并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0.5学分。高水平运动队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3.大学生体能健康测试优秀者计0.2学分,不合格者不计时。分团委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6.参加文化艺术节、音乐节、重大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及运动会、越野赛、篮球赛等体育活动(不包含班级和社团内部活动),学分认定分别为国家级计1.5-2学分,省部级计1-1.5学分,地市级计0.5-1学分,校级计0.2-0.5学分,学院记0.1-0.2学分,根据活动实际核定。活动组织者(指活动主要工作人员)及参与者(主要指上台表演或参赛人员)按次获同等学分,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重复认定,参加同一项目认定学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观众不予认定学分。分团委文体部审核认定。
(六)生涯规划与职业发展
包括参加促进职业发展的职业能力提升实训、就业实习等活动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1.参加职业能力提升实训室活动每次计0.06学分。依据活动预约系统电脑记录由分团委审核认定。
2.参加基层就业引领论坛现场活动每次计0.06学分,参加校、院组织的就业指导类现场活动每次计0.06学分,参加以上活动的在线直播学习每次计0.03学分。依据在线领票记录由分团委审核认定。
3.参加就业实习活动单次不少于7天,凭实习单位开具的就业实习鉴定表每次计0.2学分。依据实习结果由分团委审核认定。
4.参加比赛类的就业活动获省部级、校级和院级奖励,分别计1学分、0.5学分和0.03学分。分团委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七)创新创业创造(必修学分不低于2学分)
包括创新创业类竞赛、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学术交流、取得专利、科技成果奖、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等及获得相关荣誉。
1.主持或参与创新创业项目与科研项目,学分认定分别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计2学分,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计1.5学分,主持地市级科研项目计1学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计0.5学分,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1学分,以项目结题考核结果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2.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及科技成果奖申报,成功参赛或申报每次计0.5学分,以参赛或申报材料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3.发表课外学术文章,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SSCI、EI收录论文每篇计2学分,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核心1论文每篇计1.5学时,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每篇计1学分。所有作者认定前5名,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1学分,以发表刊物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4.出版刊物或著作,第一作者身份参编著作并正式出版计2学分,所有作者认定前5名,其他作者依次递减0.1学分,以出版刊物或著作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5.取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第一完成人身份获批国家发明专利计2学分,第一完成人身份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计2学分。所有完成人认定前5名,按0.1学分顺次递减,以审定证明证明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6.参加学术会议,以报告人或论文第一作者身份作会议报告或交流,国际性会议计2学分,全国性会议计1.5学分,校级会议计1学分,院级计0.5学分,以会议邀请或参会论文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7.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法人计1学分,其他联合创始人计0.5学分,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八)志愿公益服务
包括各类体现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研究生助力团、村主任助理、田园使者、农村幸福院,定向边远地区计1学分,中途违约者撤回学时;助管、助教、助研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0.5学分。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2.参加支教助残、赛会服务、海外支援、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公益环保等活动,按工作实际时长认定0.1—0.2学分。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3.参加校、院学生会项目化志愿者,按实际工作内容和时长计算,每天活动课时认定不超过0.05学分,单项活动最高认定不超过0.3学分。各学生分会审核认定。
(九)技能特长培养
包括在校期间通过学习深造获得的各类专业证书、参与学生组织及履职经历等及获得相关荣誉。
1.大学期间通过普通话、外语等级考试并提供合格证明,每项计0.5学分,同一项目仅首次通过认定学分。各学生分会组织申报认定。
2.参加计算机、驾驶、职业技能等资格认证并提供证书,每项计0.5学分。各学生分会组织申报认定。
3.参与各类党团学组织、参加社会单位挂职等考核合格,全年计1学分,不同任职不累加,考核不合格不计学时。各学生分会组织申报认定。
第七条 以下情况可作为成长记录,不认定学分。
1.综合荣誉类称号或奖项(如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等)。
2.各类学生组织常规例会等事务性会议(主题班团会除外)及内部活动等。
3.师生例行教育活动(如谈心谈话、同辈辅导等)。
第八条 各院(系、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认定细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相关组织或个人与校团委商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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