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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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

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参与学校各部门、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含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设计开展有明确教育主题和育人目标第二课堂活动可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

第二条 学生参加一次活动是指学生参与活动全过程并完成活动评估,每次活动时长不低于1小时,活动中途退出者不计分。活动记录采取学分认定制,一活动学时就高认定,不重复认定。

“第二课堂成绩单”设置20个总学分必修部分要求“思想政治锤炼”修满4学分、“创新创业实践、美育实践”各修满2学分、“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各修满1学分选修上限为10个学分,不按类设上限。

个人获国家级奖项,学认定分别是一等奖2个、二等奖1.8个、三等奖1.7个、优秀奖1.5获省部级奖项,学认定分别是一等奖1.5个、二等奖1.3个、三等奖1.2个、优秀奖1获地市级奖项,学认定分别是一等奖1.3个、二等奖1.2个、三等奖1个、优秀奖0.8规定最高学第一作者认定学,其他作者依次递减0.1个学获得集体荣誉,参加人员学认定减半。根据活动类别,由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第五条 校院两级辅导报告、讲座、培训及座谈会等并提交报告会记录单,计0.02,该项总学不低于0.5。根据活动类别,由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第六条 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1-2学,由分团委酌情审核认定

以下大类活动认定学

(一)思想政治锤炼必修不低于4

包括参加各级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学生思想认识水平的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党校、团校、青马工程等并提供毕业合格证书计1,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不认定单次讲座。团委组织部审核认定。

2.主题团日并提供出勤记录1计0.1参加团中央“青年大学习”1期计0.05,以后台记录为准。各班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3.参加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每学共计0.4,其中学习笔记齐全计0.1,出勤率90%以上计0.1,应知应会测试成绩合格计0.2,以“三簿”及试卷成绩为准班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4.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发表理论时评文章(1000字以上),国家级平台计0.5,省部级平台计0.3,校级平台计0.2、院级平台计0.1;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发表学习体会和成长感言(文字视频均可),国家级平台计0.5,省部级平台计0.3,校级平台计0.1,院级平台计0.05团委宣传部审核认定。

(二)心理健康教育

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增强心理素质的活动及相关荣誉。

1.团体辅导、个体心理咨询等每次计0.04分。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2.阳光护航、心灵之约等心理育人系列动(不包含班级和社团内部活动),并提供参加证明每次计0.10.4,活动组织者(主要指活动工作人员)及参与者(主要指上台表演或参赛人员)按次获同等分值,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累计,观众不计分。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3.心理学相关科研项目主持人0.4,参与者0.2分。参与填写心理调查问卷,每份计0.02活动组织方审核认定。
4.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发表心理学习心得或活动心得500字以上),每篇计0.06分团宣传部审核认定。

(三)安全教育(必修不低于1学

包括各级各类安全观教育活动及相关荣誉。

1.大学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役两年以上按照军队政策退伍的,计2学。分团委相关部门认定。

2.参加国防军事类党团组织,担任职务且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0.5;未担任职务表现优秀获得校级荣誉者,每学期计0.5学分,两者不叠加计算。分团委相关部门认定。

3.积极参加各类军事安全日常训练与培训,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计2学分分团委相关部门认定。

4.在微信、微博、报刊等媒体发表国防军事安全保密类理论文章以及征兵入伍宣传、体会、感悟类文章,国家级平台计0.5,省部级平台计0.3,校级平台计0.06,院级平台计0.03。分团宣传部审核认定。

6.军训表现优异,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计0.1。分团委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四)社会实践(必修不低于1学

包括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社会实践等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经审核通过并提交完整实践成果0.5不合格者不认定。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2.参加专项社会实践或劳动活动并提供活动证明,按具体时长认定,次活动认定不超过0.2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3.参加社会调查、预就业实习、政府见习、校企实训等并考核合格,按具体时长认定,单次活动学时认定不超过0.3,不合格者不认定。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4.参加海外交流访学计划并提供邀请函等证明,每学期计0.5学分。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5.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政府见习中,所形成的调研报告、论文、感想被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引用或发表国家级平台计0.5,省部级平台计0.3,校级平台计0.2、院级平台计0.1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美育实践必修不低于2

包括非专业化、、体育人文素养提升类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大学生艺术团日常训练并考核合格者,每学期0.5组织申报。大学生艺术团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2.参加体育队日常训练并考核合格者,每学期0.5高水平运动队团支部组织申报认定。

3.大学生体能健康测试优秀者计0.2,不合格者不计时。分团委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6.参加文化艺术节、音乐节、重大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及运动会、越野赛、篮球赛等体育活动(不包含班级和社团内部活动),学分认定分别为国家级计1.5-2学分,省部级计1-1.5学分,地市级计0.5-1学分,校级计0.2-0.5学分,学院记0.1-0.2学分,根据活动实际核定。活动组织者(指活动主要工作人员)及参与者(主要指上台表演或参赛人员)按次获同等学分,同一活动双重身份不予重复认定,参加同一项目认定学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观众不予认定学分。分团委文体部审核认定。

(六)生涯规划与职业发展

包括参加促进职业发展的职业能力提升实训、就业实习等活动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1.参加职业能力提升实训室活动每次计0.06学分。依据活动预约系统电脑记录由分团委审核认定。

2.参加基层就业引领论坛现场活动每次计0.06学分,参加校、院组织的就业指导类现场活动每次计0.06学分,参加以上活动的在线直播学习每次计0.03学分。依据在线领票记录由分团委审核认定。

3.参加就业实习活动单次不少于7天,凭实习单位开具的就业实习鉴定表每次计0.2依据实习结果由分团委审核认定。

4.参加比赛类的就业活动获省部级、校级和院级奖励,分别计10.50.03分团委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七)创新创业创造(必修不低于2

包括创新创业竞赛、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学术交流、取得专利、科技成果奖、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等及获得相关荣誉。

1.主持或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科研项目,学认定分别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计2学,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计1.5,主持地市级科研项目计1学,主持校级科研项目计0.5,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1,以项目结题考核结果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2.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及科技成果奖申报,成功参赛或申报每次计0.5,以参赛或申报材料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3.发表课外学术文章,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SSCI、EI收录论文每篇计2学,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核心1论文每篇计1.5学时,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每篇计1学。所有作者认定前5名,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1,以发表刊物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4.出版刊物或著作,第一作者身份参编著作并正式出版计2学,所有作者认定前5名,其他作者依次递减0.1,以出版刊物或著作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5.取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第一完成人身份获批国家发明专利计2学,第一完成人身份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计2学。所有完成人认定前5名,按0.1顺次递减,以审定证明证明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6.参加学术会议,以报告人或论文第一作者身份作会议报告或交流,国际性会议计2学,全国性会议计1.5,校级会议计1学,院级计0.5,以会议邀请或参会论文为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7.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法人计1学,其他联合创始人0.5,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分团委科创部审核认定。

志愿公益服务

包括各类体现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及获得相关荣誉。

1.参加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研究生助力团、村主任助理、田园使者、农村幸福院,定向边远地区计1学,中途违约者撤回学时助管、助教、助研考核合格者每学期0.5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2.参加支教助残赛会服务、海外支援、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公益环保等活动,工作实际时长认定0.1—0.2分团委实践部审核认定。

3.参加校、院学生会项目化志愿者,按实际工作内容和时长计算,每天活动课时认定不超过0.05,单项活动最高认定不超过0.3。各学生分会审核认定

技能特长培养

包括在校期间通过学习深造获得的各类专业证书、参与学生组织及履职经历等及获得相关荣誉

1.大学期间通过普通话、语等级考试并提供合格证明,每0.5同一项目仅首次通过认定学各学生分会组织申报认定

2.参加计算机、驾驶、职业技能等资格认证并提供证书每项计0.5各学生分会组织申报认定

3.参与各类党团学组织、参加社会单位挂职等考核合格,全1不同任职累加,考核不合格不计学时。各学生分会组织申报认定

以下情况可作为成长记录,不认定学分。

1.综合荣誉类称号或奖项(如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等)

2.学生组织常规例会等事务性会议(主题班团会除外)内部活动等。

3.师生例行教育活动(如谈心谈话、同辈辅导等)。

各院、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认定细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相关组织或个人与校团委商定。

本办法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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