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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向优秀青年志愿者熊宁学习活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更新日期:2008-03-29   
 
 
 
 
 
     (转载)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
     
    向优秀青年志愿者熊宁学习活动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有关厅(局、总公司)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各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中心、服务站、总队):
 
  我省青年志愿者熊宁(女),29岁,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孤残儿童和藏族同胞。长期在西安市儿童福利院作志愿服务,曾先后4次前往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为孤儿学校和当地牧民捐款捐物。今年3月10日,熊宁在前往贡奔香巴林民族技能(孤儿)学校探访途中不幸遇难,团省委追授她为“陕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促进社会和谐,团省委决定,将三月份开展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月活动”延长一个月,四月底结束。在此期间,以“向优秀青年志愿者熊宁学习”为主要内容,通过组织团员青年了解熊宁的先进事迹、学习熊宁无私奉献、助人为乐的志愿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青年志愿者事业蓬勃发展,吸引和动员更多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志愿者的行列,为构建和谐陕西做出应有贡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广泛开展“向优秀青年志愿者熊宁学习活动”,推动我省青年志愿者事业蓬勃发展,吸引和动员更多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志愿者的行列,为构建和谐陕西做出应有贡献。
 
 
  二、活动主题
 
  “传递‘五四’火炬,弘扬志愿精神”
 
  三、活动内容
 
  1、事迹宣传
 
  全省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高度重视开展“向优秀青年志愿者熊宁学习”活动,采取举行熊宁事迹专题报告会、座谈会,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省迅速掀起“向优秀青年志愿者熊宁学习”的热潮,把学习熊宁先进事迹作为推动我省志愿者工作的强大动力,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团结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
 
  2、志愿服务
 
  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广大志愿者走进社区、走进村庄、走进企业、走入家庭,开展清扫街道、送医送药、知识宣传、义务维修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各类志愿者团体、组织、协会可组织志愿者深入敬老院、儿童福利院,为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和孤残儿童献爱心。将熊宁未尽的事业传承下去,将她用爱心诠释的志愿精神发扬光大;各级共青团和青年志愿者组织要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进一步提高注册点在县区一级团委的铺盖面,在街道、社区以及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基地等设立注册站(点),不断完善网上注册管理办法,继续推进网上注册工作,使公众能够就近就便实现注册,不断扩大志愿者队伍。
 
  3、爱心传递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至少设立1个捐助点,以现金、书刊、文具等学习生活用品为主要捐赠种类,数额不限。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可以直接赠送或以变卖、拍卖的形式及时转送给当地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等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
 
  目前,陕西团省委和青海团省委已联合设立募捐箱,所得善款除为熊宁在青海玉树州竖立一块“爱心碑”外,还将用于资助玉树地区的孤残儿童,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捐款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56号华商报社2楼经济新闻部(设有专门的募捐箱)
 
  咨询电话 :029-88429371
 
  陕西团省委设立的“熊宁专项资金”账户名:陕西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
 
  账号:516011580000012170
 
  开户行:0313274商行黄雁村支行 (汇款请务必注明:熊宁专项资金)
 
  四、有关要求
 
  1、全省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一定要以此次学习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大胆创新,不断丰富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深刻内涵,将志愿者服务精神纳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整体格局中常抓不懈,与“五四”期间开展的各种纪念活动顺利衔接。
 
  2、全省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充分发挥榜样带头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宣讲熊宁的先进事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手段,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熊宁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通过在生活、学习、成长等方面的关注,为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构筑和谐心灵世界。
 
  3、全省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宣传在学习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做好活动的总结。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实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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