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保证本校大学生科技创
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本校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学术科技创新能力,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由
学校定期划拨经费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结合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基金委”)是本校大学生科
技创新基金的管理部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负责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批立项
、基金资助项目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四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在职在读研究生除外
)。在申请年度内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持续两年的项目,申请者不得在两年内毕业。
第五条 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项目负责人、项目的指导老师,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
照课题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受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基金每年定时集中受理项目申报一次,由个人或集体申报,研究期限最长为两年。
第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分: A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B 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
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C 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第八条 A 、 B 类资助项目申请者须有两名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并另外有
至少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方可申请基金资助。
第九条 C 类资 助项目申请者须有一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并另外有至少一名指
导教师指导,且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基金总 额的 5% ( 若申请项目情况特殊,经“校基金
委”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方可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条 申请资助者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 , 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并认真
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书》,提交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委
员会”(简称“指委会”)。经“指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基金委” 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管理费、以及指导教师
的指导费等,具体如下: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调研差旅费,资料打印、复印费,学术
刊物、书籍订购费等。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
,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 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
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 管理费:有关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 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
屋占用费等,不得超过拟申请基金资助经费的 5 % 。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评审由“校基金委”按委员分别评议、委员会议集中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校基金委”按照“公正合理、支持创新”的评审原则,择优评选申请资助项目予以资
助。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校基金委”成员回避本人所推荐或指导的
申请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予以优先资助:
1 、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项目或科技发明制作。
2 、面向社会、面向生产、面向市场开展的应用技术研究。
3 、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进展的项目。
4 、与项目申请者所学专业相结合的专题性项目。
5 、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项目获“校基金委”批准后,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可反馈不
资助的原因。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最终必须形成书面论文、调查报告或制作成品。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获得资助者在书面批准通知公布的 15 天内,应根据基金申请书上的项目研究计划
开始着手进行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实施期间,鼓励项目团队对研究工作进行大胆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
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报告,经所在学院审
查签署意见,上交校团委科技创新部,由“指委会”报“校基金委”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有特殊情况(如生病等)离开项目研究两个月以上,
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或更换,并通过校团委科技创新部报“指委会”和“校基金委”备案,如无
合适人选代理或更换,按终止专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学院可建议予以撤销或终止,
上报校团委科技创新部,由“指委会”报请“校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期,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
项目中期进展报告》(简称《中期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学院检查核实并签署意见,上交校团
委科技创新部,经“指委会”报“校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技创新部应指派专人对本学院受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
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协助项目更好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校基金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重点地进行评估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按实施计划结束的项目,其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小结及延期申请报告》和当前
财务报表,上交校团委科技创新部,经“指委会”报“校基金委”审核处理,决定项目实施计划
是否延长、中止或撤消。
第二十六条 对不报送《中期进展报告》、《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以
及违反本办法的 , “校基金委”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停止拨款
、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并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拨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实行每半年拨款一次,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
专用。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各项与项目研究无
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
容调整,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申请程序经校团委科
技创新部报“校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已经完成或已撤销的项目,应停止使用经费,并将结余经费经校团委科技创新部退还
“校基金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在基金资助的 A 、 B 两类项目中,资助经费的 30% 用于 指导教师指导费用,由
“校基金委”审核报销; 70% 用于项 目研究,由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经校团委科技创
新部,上交 “校基金委”审核报销。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
新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清
单,经所在学院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上交校团委科技创新部,由“指委会”统一报送“校
基金委”验收。项目提前终止、撤销或提前结题,均按本条款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指导教师清理账目,将相关小票兑换成
正规部门发放的税票,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认真填写相关报销凭证,上报财务部门审
核,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团委科技创新部,由“指委会”统一报送“校基金委”备案。项目提前终
止、撤销或提前结题,均按本条款提交相关报销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学校公共财产,项目结束后,由“指委会”委托校团
委科技创新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或工作。(注:资产——专用仪器
设备、工具、学术刊物、书籍等)
第三十六条 资助项目转让权在“校基金委”,专利权属学校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学院、项目团队成员应大力推广,促进其
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管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及其资助项目的依据,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